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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909号

魏敏诉成都银创瑞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民事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魏敏,成都银创瑞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魏敏。被告成都银创瑞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20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本院审理原告魏敏诉被告成都银创瑞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原告魏敏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敏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敏撤回对被告成都银创瑞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魏敏承担。

审判员  沈璟晶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