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中法立民终字第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超胜,男,汉族。诉讼代理人: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土照,男,汉族。
原审
被告:罗冰,男,汉族。
上诉人罗超胜因与被上诉人陈土照、原审被告罗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塘民初字第96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罗超胜上诉称:1、原审法院立案及作出的裁定所依据的借据有明显重大瑕疵,该借据原本是双方初拟的草本。被上诉人提供废弃的借据,不应作为立案及确定管辖的依据。2、其在原审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所附的借据文本是双方当事人依据草本格式重新写的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产生争议由南海法院管辖。其提供的借据可以佐证被上诉人提供借据的虚假性,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原审法院未经质证而排斥适用上诉人提供的真实借据上约定的协议管辖法院,有欠妥当。3、其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其所提供的借据未摁手印,也没有给到被上诉讼人。综上,本案不属于吴川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陈土照答辩称:1、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在吴川市辖区内,吴川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被上诉人罗超胜所提供的约定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借据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这是两笔借款,不能用另一个法律关系约定的管辖法院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3、本案借据是否有瑕疵,应在开庭质证后,由法院依法认定。原审法院以该借据确定的债务人来确定管辖权完全正确。4、对于上诉人称的本案借据是初拟的草本,借款行为未实际发生、一审法院未经质证借据等实体问题与本案确定管辖权无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支持答辩人的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陈土照持借款人为原审被告罗冰,保证人为上诉人罗超胜且没有协议管辖法院内容的借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借据等证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罗超胜提供的借据与陈土照所提供的借据不是同一借据,其所提供的借据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事实,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其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据虚假属于实体处理问题,与确定管辖权无关,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陈土照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冯华祥
审判员 李常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吴丽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