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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刑初字第00478号

孟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莲刑初字第0047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无业。2013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8月1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驾驶陕H55x**号灰色别克牌小轿车沿本市永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庙坡路东口,右转弯行驶中,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冲上南侧道沿,撞坏电信设施,造成交通事故。交警莲湖大队民警至现场处理时,发现孟某涉嫌酒后驾驶。经检测,孟某的血醇浓度为129.8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被告人孟某经过证明、查获被告人孟某驾驶车辆记录及现场照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孟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孟某当庭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徐春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