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吴显峰。被告邢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显峰与被告邢德军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显峰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德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显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显峰撤回对被告邢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显峰负担。
审判员 于长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付长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