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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818号

原告吴显峰与被告邢德军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显峰,邢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吴显峰。被告邢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显峰与被告邢德军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显峰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德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显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显峰撤回对被告邢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显峰负担。

审判员  于长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付长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