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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17号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永家(系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全利百货商行的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永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17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标。委托代理人张毅。被告陈永家。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