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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5826号

熊某某与熊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826号原告熊某某,女,生于2006年10月15日,汉族,学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17日,汉族,居民,系原告母亲,住重庆市天城大道。委托代理人王亚林(特别授权),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男,生于1971年9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熊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 睿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袁张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