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826号原告熊某某,女,生于2006年10月15日,汉族,学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17日,汉族,居民,系原告母亲,住重庆市天城大道。委托代理人王亚林(特别授权),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男,生于1971年9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熊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 睿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袁张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