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望执字第00714号

湖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熊伟、吴国良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熊伟,吴国良,龙金兰,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智取。被执行人熊伟。被执行人吴国良。被执行人龙金兰。被执行人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东马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申请执行人湖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伟、吴国良、龙金兰、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熊伟、吴国良、龙金兰、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伟、吴国良、龙金兰、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健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谭泽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