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智取。被执行人熊伟。被执行人吴国良。被执行人龙金兰。被执行人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东马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申请执行人湖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伟、吴国良、龙金兰、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熊伟、吴国良、龙金兰、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伟、吴国良、龙金兰、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健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谭泽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