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王孙某某,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某某公司。孙某某申请执行安阳某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安阳某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安阳某某公司存款贰万捌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