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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552号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云、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1-09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云,李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552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羽清,三沟信用社主任。被告李春云,住承德县。被告李静,住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春云、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董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