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552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羽清,三沟信用社主任。被告李春云,住承德县。被告李静,住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春云、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董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