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汪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汪某已经协商好了,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霜婷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宗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