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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28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汪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汪某已经协商好了,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霜婷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宗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