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字第02671号
原告:骆海艇,男,汉族,巢湖市人。
被告:汪为民,男,汉族,巢湖市人。
被告:缪军,男,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海艇诉被告汪为民、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海艇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海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荣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