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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执字第162号

保定市民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东郊分公司与马洪月、王爱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保定市民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东郊分公司,马洪月,王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民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东郊分公司。负责人沈照霞,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马洪月。被执行人王爱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清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马洪月、王爱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爱英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