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民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东郊分公司。负责人沈照霞,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马洪月。被执行人王爱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清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马洪月、王爱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爱英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