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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592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59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司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张西峰,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诉称,自己与王某某于1999年10相识,2001年10月登记结婚,2001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4年2月生女儿李某甲。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7月份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据此,请求判令:1、离婚;2、女儿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200000元);4、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王某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王某某于1999年10相识,2001年10月登记结婚,2001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4年2月生女儿李某甲。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7月份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2013年8月14日,李某某诉至本院。庭审中,李某某认为其夫妻感情已破裂,坚持离婚诉请。但,对此主张,李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王某某以李某某所述不实,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档案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王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11年有余,且育有一女,故其夫妻感情较深;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珍惜已有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及时、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此,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李某某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李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李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洁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