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03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健,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俞寿德,该所业务员,联系地址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劳坚强,该所房管员,联系地址广州市。被告曾金婵,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诉被告曾金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负担。
审判员 杜轶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曾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