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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665号

朱志梅与管华中探望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朱某,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665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钱建学。被告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管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9月9日以“双方已通过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海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李会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