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665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钱建学。被告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管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9月9日以“双方已通过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海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李会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