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447号
原告:刘明富,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张中华,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霞,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红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美平,公司员工。
原告刘明富诉被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明富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明富承担。
审判员 李德其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