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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447号

原告刘明富诉被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刘明富,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447号

原告:刘明富,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张中华,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霞,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红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美平,公司员工。

原告刘明富诉被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明富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明富承担。

审判员  李德其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