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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与被告何旭金、任钧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何旭金,任钧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西城路218号。负责人张久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兆友,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何旭金,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任钧业,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与被告何旭金、任钧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瑞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