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钢,绰号“钢娃儿”,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2013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凌玲,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3)第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钢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钢及其指定辩护人凌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钢因一家三口无生活来源,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其对生活绝望,遂产生杀死妻女的念头。2013年1月10日8时许,徐钢在其租住的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二街45栋8单元3楼104房间内,使用家里的榔头,采取击打头部的方式,将熟睡中的妻子杨艳梅、女儿徐小婷杀死在家中,并将家中的小狗勒死。杀人后,徐钢换下作案的衣裤逃至宜宾市,并先后于同年1月11日、12日拨打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双桥子派出所值班电话和“110”电话报警,称其将妻女杀死。同年1月12日,民警进入现场发现杨艳梅和徐小婷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两人的死亡原因为钝器所致重度颅脑损伤。同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宜宾市宜宾县二二四路148号门前挡获被告人徐钢。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
被告人徐钢对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经济压力过大引发,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杨艳梅与被告人徐钢系夫妻,被害人徐小婷系二人之女,该三人租住于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二街45栋8单元3楼104号。2013年1月10日,徐钢因家庭经济困难,无钱支付到期房屋租金,遂对生活感到绝望,进而产生杀害妻女的念头。当日8时许,徐钢在租住房内,趁杨艳梅、徐小婷熟睡之际,持铁榔头猛击二人头部数下,将作案时所穿衣裤换下后逃离现场。同月11日、12日,徐钢分别拨打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双桥子派出所值班电话和“110”电话报警,称其将妻女杀害。同月12日,公安机关进入案发现场发现杨艳梅、徐小婷已经死亡。次日,徐钢在宜宾市宜宾县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杨艳梅、徐小婷均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接警单、电话记录、抓获经过、立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证实徐钢于2013年1月11日、12日使用“1576006****”的电话报警,自称在租住房内杀害了妻子杨艳梅及女儿徐小婷。公安机关接警后于同月12日立案侦查,并于次日抓获徐钢。2、现勘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二街45栋8单元3楼104室,该住宅系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结构。住宅大门为两道,门锁完好。厨房门呈开启状,窗户及窗户外的金属防盗栏完好无损。在卫生间发现1件印有“LUDIMANDENG”字样的红色T恤,在该T恤的左肩、右肩、胸口处各发现1处血迹,在领口上提取1处可疑斑迹。主卧室门呈开启状,在室内的烟灰缸里有19枚“天下秀”烟头和1个烟盒;茶几上有1个“红星二锅头”的玻璃酒瓶,1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及1个玻璃杯;双人床上有1张“房屋出租合同”;双人床上共有3床棉被,在其中一床被子南侧边缘处发现1处血迹;在被子边缘发现1个女士挎包及1件印有“ESJACO”字样的毛衣,在女士挎包上发现1处血迹,包内有“杨艳梅”的身份证、打火机等物,在毛衣上发现1处血迹;移开被子发现一具尸体,尸体呈俯卧状,上身穿T恤,下身穿秋裤,移开尸体,在床单上发现1处血迹;在双人床床头挡板上、房间墙面上、地面上发现多处血迹;在床头柜上发现一卷沾有血迹的白色卫生纸;床头柜的瓷碗内有多枚烟头;在梳妆台附近发现一把红色刀柄的水果刀;在梳妆台下发现一具狗的尸体,在狗颈部发现缠绕着红色尼龙绳;在阳台地面上发现1条沾有血迹的红色秋裤;阳台窗户外的金属防盗栏完好无损。次卧室床头柜上发现一部LG手机、手机电池及电池盖;在双人床上发现一把木柄铁锤;床上有3床棉被,移开被子发现一具女尸,尸体呈仰卧状,上身穿T恤,下穿长裤,床单上发现1处血迹;在该房间墙面上、电脑显示屏上、电脑椅上的黄色外套上均发现血迹。该房间窗户玻璃、金属防护栏完好。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13日依法扣押了一把铁榔头(从现场提取)、一套红色秋衣秋裤(从现场提取)、一部白色“LG”手机(从徐钢身上搜出)、一份租房合同(杨艳梅承租孙晓鸥位于双桥南二街45栋8单元3楼104号房屋一年,从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4、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物)鉴(法)字(2013)10-1号、(2013)10-2号尸检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杨艳梅左裤腿部包有纱布和固定板,右前额发际处见2处挫裂伤,右颞部见7处挫裂创,右颞顶部见1处挫裂创。解剖见右额颞部头皮广泛出血,右顶部头皮下出血,右颞部颅骨粉碎性骨折,右颞部硬膜部破裂,左、右侧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脑组织右颞叶可见脑组织挫碎。经毒化鉴定未检出毒鼠强、安定成分。综合分析杨艳梅的死亡原因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致伤工具为具有一定质量的钝器,如斧、锤类。推断死亡时间为2013年1月10日左右。死者徐小婷左下眼睑处有一皮下出血,左颞部至左面部可见皮下出血;左耳前有1处挫裂创,扪及颅骨骨折;左眉外侧可见2处挫裂创;左前额有1处挫裂创;左额颞部有1处挫裂创;左颞顶部可见5处挫裂创;顶部正中有1处挫裂创;左颞枕部有1处挫裂创;左枕部可见4处挫裂创。解剖可见左颞部头皮下广泛性出血,左枕部头皮下出血,左额颞部颅骨粉碎凹陷性骨折,左颞部硬脑膜破裂,左、右侧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脑组织左颞叶可见脑组织挫碎,左颅后凹可见3条线性骨折。经毒化检验未检出毒鼠强、安定、乙醇成分。综合分析其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致伤工具为具有一定质量的钝器,如斧、锤类。推断死亡时间为2013年1月10日左右。5、DNA鉴定书。证实现场主卧室被子、毛衣、卫生纸、梳妆台、床头、阳台处秋裤上的血迹以及榔头上的两处可疑斑迹、瓷碗内烟头的STR分型均与被害人杨艳梅一致;次卧室墙上、显示屏、床单、外套上血迹以及榔头平头处血迹的STR分型均与被害人徐小婷一致;榔头圆头上、木柄前端血迹的混合STR分型均与被害人杨艳梅、徐小婷一致;主卧室酒杯杯口拭子、烟缸内烟头、红色T恤可疑斑迹、杨艳梅右乳拭子的STR分型均与被告人徐钢一致;水果刀、门锁、狗脖上绳子的可疑斑迹未检出STR分型;徐小婷系徐钢和杨艳梅的亲生子女。6、通话记录。证实徐小婷的“1340852****”电话的最后通话时间为2013年1月9日21时2分,杨艳梅的“1582821****”电话的最后通话时间为2013年1月9日20时47分。7、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8、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刘明辉的证言。证实其系开锁匠。2013年1月12日12时许,公安机关让刘明辉打开成都市双桥路南二街45栋8单元3楼左边房间的房门。刘明辉当时只开了入户的防盗门,该防盗门没有反锁,门锁均无异常。(2)孙晓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成都市双桥路南二街45栋8单元104号房间的房东。孙晓鸥于2012年9月将该房出租给杨艳梅一家人,每月租金900元,已交2700元。2012年12月就应该交房租了,当时是一名男子接的电话,自称系杨艳梅的爱人,因杨艳梅的脚受伤骨折了,协商到2013年1月10日再交房租。孙晓鸥辨认出承租其房屋的夫妻即杨艳梅和徐钢。(3)周宏琼的证言。证实其居住于成都市双桥路南二街45栋8单元106号。2012年9月份,楼下的房间入住一家三口。约2013年1月7日半夜,周宏琼听见楼下住户发生过争吵。该户女主人的腿不方便,很少出门。(4)徐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徐钢系其兄长。徐钢与杨艳梅于1994年结婚,并于次年生育徐小婷。徐钢自从2003年被买断工龄后便没有正式工作,遂在外打工。徐钢在双桥子“420”厂工作时分了一套公房,2006年因该房要拆迁,徐钢因没钱买房便将该房变卖了10万元,后在外面租房生活。杨艳梅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徐钢家的经济条件不好,到处找亲戚借钱。2012年12月,杨艳梅的脚摔断了,徐钢还找其父借了1万元治病。(5)徐连盛的证言。证实其系徐钢之父。徐钢自从2000年左右下岗后便无正式工作,徐钢家的经济状况不好,徐钢与其老婆比较懒,亲戚经常资助他们,徐钢都没有还过钱。2012年11月20日,徐钢称其爱人住院需要钱。徐连盛怕徐钢骗钱,还到医院去确认了此事,后给了徐钢1万元。徐钢性格比较内向,精神还是很正常。(6)王文玉的证言。证实杨艳梅系其女儿,杨艳梅家的经济条件不好,杨艳梅与徐钢均无收入,生活基本靠亲属资助。王文玉每年都要拿好几千元给他们,2012年9月就给了徐钢1万元。徐钢没有精神问题。(7)杨艳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杨艳梅系其妹。杨艳梅与徐钢婚后感情不错,二人均无工作,杨艳梅家的经济条件很差,经常找家人借钱。杨艳玲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害人杨艳梅、徐小婷。9、被告人徐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徐钢供称杨艳梅系其妻,徐小婷系二人之女,现租住于成都市成华区南二街45栋8单元104号。2000年前,徐钢在“420”厂上班,之后便以打零工为生。自从2012年7月小区车棚被拆后,徐钢也无工作。2006年,徐钢将住房出售得了8万元,还了4000余元的借款,其余的便用于看病、租房使用,现已用完。徐小婷也因无钱交学费辍学在家。因家庭经济困难,徐钢经常以同学、朋友聚会为由向亲戚朋友借钱,实际上是为了应付日常生活开支。次数多了,亲戚朋友现在都躲着徐钢。2012年12月,因杨艳梅生病住院,徐钢借了5000元。杨艳梅出院下楼梯时又摔断了腿,徐钢便向其父徐连盛借了1万元。2013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徐钢一家三口在家吃完宵夜后,便回卧室睡觉。当晚,徐钢考虑到家庭经济已经不能应付日常生活所需,加之交房租的期限已至,其为欠帐如何归还等问题,整夜未睡。天亮后,徐钢决定杀了妻女,当时手机时间是8点45分。8点55分,徐钢便准备动手。杨艳梅睡在靠窗的那头,是左侧卧,徐钢便右手持卧室门右边茶几下的铁榔头对准杨艳梅右太阳穴部位猛击了三四下,因徐钢晕血遂用被子和枕头捂住杨艳梅头部。期间,杨艳梅只是轻轻地哼了一声,其血迹还溅到床头柜的卫生卷纸上。之后,徐钢又手持榔头走进徐小婷的房间,发现徐小婷正在熟睡。徐钢径直走到徐小婷床边,持榔头朝徐小婷头部连续猛击了三下,徐小婷微微的叫了一声便无反应。随后,徐钢用被子捂住徐小婷,将榔头丢在徐小婷床上,将徐小婷的手机电池取了,并顺手关上了房间门。徐钢想到杨艳梅及徐小婷都很喜欢家中的小狗,便回到主卧室用一根红色尼龙绳子将小狗勒死,再将狗的尸体丢弃在梳妆台下的狗窝里。随后,徐钢把秋衣秋裤换掉后,拿上杨艳梅的浅蓝色LG翻盖手机,关上入户门后坐公交车到五桂桥车站,后坐车逃至宜宾市。其作案所用的铁榔头是约30厘米长、木质手柄,榔头一边是球形,一边是圆形,该铁榔头系其守小区车棚时使用,车棚被拆后便带回家使用。徐钢因怕亲戚朋友知道他杀人后打电话指责他,便将杨艳梅的手机卡丢弃。同月11日、12日,徐钢在宜宾市买了一张电话卡分别向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双桥子派出所以及成都市公安局“110”报警,告知了案发位置、房东联系方式以及自己所在位置。同月13日,徐钢在宜宾市被公安机关挡获。徐钢到案后自称没有精神病史。徐钢辨认了杨艳梅和徐小婷,辨认了榔头,指认了作案现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与指控事实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徐钢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因家庭经济压力过大引发,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何 蓉
审 判 员 邵 龙
人民陪审员 张志凯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兵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