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80-1号申请人张会来,农民。被执行人于凤明,农民。被执行人张志华,农民。本院在执行张会来诉于凤明、张志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凤明、张志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三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靳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