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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80-1号

张会来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会来,于凤明,张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80-1号申请人张会来,农民。被执行人于凤明,农民。被执行人张志华,农民。本院在执行张会来诉于凤明、张志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凤明、张志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三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靳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