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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005号

刘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