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阳 更多数据:
刘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