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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1817号

聂某某与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聂某某,蒿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817号原告聂某某被告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 耿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珂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