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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900号

任福全与王乙文、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福全,王乙文,王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900号原告任福全,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乙文,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追加被告王桂荣,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被告及追加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李毅,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福全诉被告王乙文、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保全费1100元,合计2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敖绮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