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900号原告任福全,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乙文,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追加被告王桂荣,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被告及追加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李毅,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福全诉被告王乙文、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保全费1100元,合计2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敖绮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