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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79号

(2013)平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陈胜招,陈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胜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宗。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5日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胜招、陈宗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翟华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胜招、陈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晚7时许,被告人陈胜招、陈宗在平乐县同安镇独山村高速公路同安停车区,趁受害人罗X停车休息时,持刀抢走受害人罗X、黄X夫妇现金人民币1,800.00元,一台白色黑莓手机,一对刻有羲、润字样的白金钻戒及一个男式白金钻戒。经物价部门鉴定,黑莓手机价值人民币888元,一对白金戒指价值人民币8,860.00元,另一个男式白金钻戒重7.209克。案发后,被抢的黑莓手机、一对白金戒指及男式白金钻戒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劳某某、毛某某的证言、受害人罗X、黄X的陈述、二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物价评估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胜招、陈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故不宜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胜招、陈宗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持刀抢劫并将所得赃款大部分用于吸毒、赌博,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抢的黑莓手机、一对白金戒指及男式白金钻戒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减少了失主的经济损失,且二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胜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林健壮

代理

审判员  陈 梅

人民陪审员  莫晓雪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覃 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