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28号
原告:顾寅虎,西安锅炉总厂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熊澄宇,男。
被告:西安新亚商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南段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寅虎与被告西安新亚商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寅虎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寅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寅虎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顾寅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钅粟心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许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