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90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17号工行大厦。负责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林黎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炜,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许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