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148号原告肖朝碧。委托代理人黄礼。被告成都万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华兵。委托代理人邓小刚。委托代理人向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朝碧与被告成都万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朝碧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朝碧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朝碧撤回对被告成都万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肖朝碧承担。
审判员 朱军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