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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法执民字第656-3号

朱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斌,王玉中,刘为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656-3号申请执行人朱斌。被执行人王玉中。被执行人刘为为。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香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中名下座落香河县新开街南侧站西小区汇成公司商住楼1号1单元202室楼房一套,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王玉中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中名下座落香河县新开街南侧站西小区汇成公司商住楼1号1单元202室楼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虎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迎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