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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672号

邓朝秀与李学娟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邓朝秀,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学娟,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朝秀诉被告李学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朝秀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倩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代)  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