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恢字第14-1号申请人赵清贤,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董书梅,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赵清贤诉董书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清贤与被执行人董书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书梅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靳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