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执恢字第14-1号

赵清贤与董书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清贤,董书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恢字第14-1号申请人赵清贤,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董书梅,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赵清贤诉董书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清贤与被执行人董书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书梅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靳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