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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286号

申请执行人李良被执行人李文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良,李文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李良,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江安县。法定代理人倪高容(系李良之母),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四面山镇中桥村骑龙组。被执行人李文华,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2011)江安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良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李文华在宜宾新宇酒业有限公司工资收入32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份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文华在宜宾新宇酒业有限公司工资收入32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象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许锦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