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52号
原告: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208号西北新闻大厦A幢19层19-C室。
法定代表人:郭树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玲,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利军,陕西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208号西北新闻大厦19-B。
负责人:刘有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7255元,退给原告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吕 江 晖
审判员 张钅粟心
审判员 任 惠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