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龙。被执行人唐山市节能监察检测中心。本院在执行王晓龙申请执行唐山市节能监察检测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5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徐良彦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
王晓龙申请执行唐山市节能监察检测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龙。被执行人唐山市节能监察检测中心。本院在执行王晓龙申请执行唐山市节能监察检测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5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徐良彦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