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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634号

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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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6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经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的越野车,从瑞安市安阳街道云海小区家中驶往安阳街道岭下村方向,1时30分许,途经塘河北路罗阳大厦前地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当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涉案照片及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某、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丽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