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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海民初字第0047号

王怀爱与王伟、王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怀爱,王伟,王小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047号原告王怀爱,居民。被告王伟,居民。被告王小亮,居民。

原告王怀爱与被告王伟、王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怀爱到庭参加了诉讼,王伟、王小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怀爱诉称,2012年1月6日,被告王伟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由被告王小亮担保。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付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伟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被告王小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伟、王小亮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6日,被告王伟向原告王怀爱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2012年2月6日还款,按月利率2.5%计息,被告王小亮为担保人,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被告王伟于签订合同当日从原告王怀爱处领走15000元现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王怀爱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付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怀爱提供的借据、担保协议各一份,原告王怀爱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保证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伟经被告王小亮担保向原告王怀爱借款15000元,到期后经多次索要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故对原告王怀爱要求被告王伟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被告王小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怀爱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被告王小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王伟、王小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王伟、王小亮承担。该费用原告王怀爱已预交,由被告王伟、王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王怀爱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邱孟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