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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024号

杨某某与杨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02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6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女,1987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3年9月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17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履行该调解书第五项所约定的立马牌电动车一辆的给付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了电动车的给付义务,对于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由自己负担,并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10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XX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沈化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