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蒋某某,工人。被告吉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彪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
蒋某某与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蒋某某,工人。被告吉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彪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