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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烟牟执字第1121-2号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胡家楼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农村信用合作社,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胡家楼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烟牟执字第112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胡家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6)烟牟民二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6年12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胡家楼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全

审判员  薛采东

审判员  唐春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牟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