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463号原告魏建军。委托代理人陈太贵(受魏建军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茜。被告张桂芳。委托代理人王磊君(受张茜、张桂芳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军与被告张茜、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建军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建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已由魏建军预交)、鉴定费1500元,三项合计3770元,由魏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斌
代理
审判员 邱园科
人民陪审员 刘艳婷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倪曼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