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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2916号

王翠与张军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被告张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海宇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