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被告张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海宇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原文杰 来自
王翠与张军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被告张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海宇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