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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225号

李涛申请执行陕西新奇陶瓷有限公司解除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涛,陕西新奇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被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奇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明,男,该公司经理。李涛申请执行陕西新奇陶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三劳仲案字(2013)第02号仲裁裁决书,2013年3月28日执行立案,2013年4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陕西新奇陶瓷公司所在三原县农业银行的存款账户,申请人表示只要陕西新奇陶瓷公司支付其74427元,其余款项自愿放弃,现已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劳仲案字(2013)第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高建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