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鲍玉枝,农民。被告付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玉枝与被告付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玉枝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鲍玉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玉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梁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余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