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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970号

鲍玉枝与付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鲍玉枝,付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鲍玉枝,农民。被告付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玉枝与被告付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玉枝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鲍玉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玉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梁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余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