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638号
申请人:秦林花,女,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物资回收公司退休职工。
被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秦林花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95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643.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9643.39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9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甄方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