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葛淑云。
被告:郭长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淑云与被告郭长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淑云与2013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铁 搜索“”
葛淑云与郭长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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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葛淑云。
被告:郭长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淑云与被告郭长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淑云与2013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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