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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980号

葛淑云与郭长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葛淑云,郭长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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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葛淑云。

被告:郭长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淑云与被告郭长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淑云与2013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