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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执字第00325号

朱代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代兵,杨正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和执字第00325号

申请执行人:朱代兵,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执行人:杨正堂,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2)和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正堂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正堂在安徽滨江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收入50000元(其中含兑现款47075元,案件受理费175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执行申请费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先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管孝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