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69-2号申请执行人蒙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某某与被执行人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费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其帐户上的存款70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建鹏
审判员 王西江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朱育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