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19号
原告:马某,女,汉族。
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琳君
代理
审判员 陈 婷
代理
审判员 郝 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 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