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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319号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19号

原告:马某,女,汉族。

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琳君

代理

审判员  陈 婷

代理

审判员  郝 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 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