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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执字第00121号

王彩芳与李均科、薛青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彩芳,李均科,薛青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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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121号申请人王彩芳,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均科,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青翠,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王彩芳与被执行人李均科、薛青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岐民一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均科、薛青翠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王彩芳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0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书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现案款已发还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岐民一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孙晓军执行员  赵晓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