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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255号

吴某、柯某甲等与叶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柯某甲,黄某,柯某乙,柯某丙,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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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255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

原告:柯某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某。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某。

原告:柯某乙。

法定代理人:吴某。

原告:柯某丙。

法定代理人:吴某。

被告:叶某。

原告吴某、原告柯某甲、原告黄某、原告柯某乙、原告柯某丙与被告叶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原告柯某甲、原告黄某、原告柯某乙、原告柯某丙于2013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原告柯某甲、原告黄某、原告柯某乙、原告柯某丙的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原告柯某甲、原告黄某、原告柯某乙、原告柯某丙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3元,收取50元,连同邮寄费用40元,共计9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某甲

人民陪审员  项 某

人民陪审员  李 某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某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