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255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
原告:柯某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某。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某。
原告:柯某乙。
法定代理人:吴某。
原告:柯某丙。
法定代理人:吴某。
被告:叶某。
原告吴某、原告柯某甲、原告黄某、原告柯某乙、原告柯某丙与被告叶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原告柯某甲、原告黄某、原告柯某乙、原告柯某丙于2013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原告柯某甲、原告黄某、原告柯某乙、原告柯某丙的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原告柯某甲、原告黄某、原告柯某乙、原告柯某丙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3元,收取50元,连同邮寄费用40元,共计9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某甲
人民陪审员 项 某
人民陪审员 李 某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某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