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26号
原告: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负责人:尹冰花,主任。
委托代理人:路XX,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常州新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9元(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陈宏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邢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