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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047号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66年3月15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执督字第00045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某某给付案件款5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贾某某应给付案件款5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2)户执督字第00045号支付令之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执督字第00045号支付令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超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